图为:连云港海关关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指导 林军/摄
来自海关总署网站消息,6月4日,在南京海关所属连云港海关关员的指导下,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顺利完成税款补缴工作。据了解,该公司申报进口的“异十三醇”化工商品,由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分析报告成份含量有误,导致涉及进口的260余万元货物,少缴纳了相关税款。
“多亏有‘主动披露’这个制度,如果因为这个失误产生滞纳金和罚款,甚至信用等级下调,我们的损失就大了。”在顺利补缴了海关相关税款后,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关务经理赵慧琴感慨道。
“主动披露”制度,是海关为企业减负降压的一项“红利性”制度,是激励企业自主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自律管理、查找自身问题,形成企业自律、主动纠错、主动向海关报告问题的诚信驱动机制。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以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为时间节点,实施更为精细的分类管理,即:“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以及“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为帮助企业用好“主动披露”制度,连云港海关有针对性的开展企业培训、电话答疑、线上指导等工作,帮助企业了解、享受政策红利。连云港海关稽查科科长王道隆说:“‘主动披露’制度体现海关了‘守法便利’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有助于帮助企业“排除”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地雷’,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海关监管、企业合规的双赢局面”。
2020年至今,连云港海关已接受主动披露报告7起,完成税款补缴入库26万元。(王道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