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导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部署要求,在落实好《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的同时,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精准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确保如期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来自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部署要求,在落实好《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的同时,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精准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确保如期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和有力推动者,牢牢把握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总要求、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和改革创新的总方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做好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生态环保工作,支持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正常,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实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贡献力量。
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各项工作,确保到2020年年底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其中,“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已经完成的指标要保持持续向好,不能倒退变差,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部分预期性指标,如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下降25%、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减少10%、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达到60.4以上等,也要力保如期实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积极主动服务“六稳”“六保”,积极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导、优化和促进作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刻领会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就是生态环境部门心中的“国之大者”,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保持战略定力,坚持新发展理念,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之路不动摇,坚持依法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不动摇,坚持守住生态环保底线不动摇,决不能再重回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搞一时一地所谓发展的老路。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准确把握“三个治污”,要害在精准,关键在科学,路径在依法。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和帮扶,更加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因时因势因事因地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做到精准发力、科学施治、依法推动,努力在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扎扎实实围绕目标解决问题,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解决问题有进展、措施落地有效果,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坚持统筹兼顾,做好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生态环保工作
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积极支持服务重大国家战略实施,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帮助企业解决环境治理方面问题和困难。
(一)积极推动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建设。大力支持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雄安新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梳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协调提供治理技术、原辅材料等支持服务。推动“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落地应用。动态更新国家、地方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提前介入,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替代、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公转铁”、市政污水管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污染地块土壤治理和修复、废弃矿山绿化或公园化改造等重点工程建设,扩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新能源车推广应用,重点地区尽快建立完善经济补偿措施,加大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力度。加大生态环保扶贫力度,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二)提升“两个正面清单”效能。总结评估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实施情况,研究推进相关改革举措制度化,继续精准服务支持相关行业企业恢复性生产和发展。进一步压缩环境影响评价、废弃物海洋倾倒等许可事项办理时间。扩展覆盖范围,将畜牧业、种植业、清洁能源开发、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等粮食和能源行业企业,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发酵、化学合成工艺除外)、关键零部件、特殊材料等位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节点容易造成“卡脖子”和存在断链风险的企业纳入环评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和“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范围。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环境影响可控、环保措施成熟、环境影响因素单一的建设项目,降低环评等级,减轻企业负担。创新监管方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环境影响小、可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有效衔接;强化“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排污许可的证后监管;疫情期间到期排污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换发手续可以适当延后办理。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对免除现场执法检查的企业,可不采取或少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不纳入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
(三)加大对企业污染治理的帮扶力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着力做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绿色发展等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关切,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环保方面的实际困难。组织开展疫情对企业污染防治影响调查,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平台和企业环境治理问题台账,拉条挂账跟踪服务。通过结对帮扶、“云课堂”培训等线上线下方式,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做好企业治污技术辅导、绿色生产及环保管理提示,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立生态环境领域惠企政策宣传工作机制,利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两微”平台等渠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坚持严格执法与引导守法并重,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开展“送法入企”和法制帮扶活动。积极组织线上线下环保专业人才供需对接服务活动,搭建平台解决企业环保人才短缺问题,引导环保企业增加招聘岗位,扩大相关行业人员就业。
(四)积极培育生态环保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智慧环保设备、环保监管执法装备研发制造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推动生态环保产业与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产业融合,加快形成新业态、新动能,拉动绿色新基建。鼓励开展绿色认证,加快推进形成绿色产业链供应链。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环境医院、环保管家、环境顾问等服务模式。
三、坚持精准治污,提高污染治理措施的针对性
认真分析影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按照环境污染时空分布特点实施分时段、分区域管控,紧盯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流域加强治理,准确识别污染严重的行业企业和工艺,对症下药、靶向治疗,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和措施精准。
(一)以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重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突出抓好重点时段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针对夏秋季以O3为首要污染物和秋冬季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气,科学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管控措施,稳步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着力减少重污染天数。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及PM2.5污染较重的非重点区域,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大力推进重点区域农村清洁取暖、散煤清零,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效。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扬尘综合治理。对O3污染较重的地区,加强夏秋季(5月-9月)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对处理效率低下的治理设施实施升级改造。优先推行生产和使用环节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对未实行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和未采用高效治理设施的企业,鼓励在夏秋季采取错峰减排措施。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VOCs和氮氧化物(NOx)治理。全面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工业园区、企业集群等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强化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设备管线组件泄漏及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管控。重点区域完成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稳步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建材行业产能较大的地区因地制宜研究开展水泥、陶瓷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继续协助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加快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严格新机动车环保准入,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加强在用车环保检测和达标监管,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监管力度,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
突出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措施,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苏皖鲁豫等其他地区抓紧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减排措施,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扩展绩效分级行业范围,疫情防控期间建立更加灵活的应急减排措施。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序推进重污染期间企业生产调度,按照企业环境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特别是预测到可能发生大范围O3污染过程时,开展针对VOCs排放主要工序应急减排试点,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
突出抓好区域污染联防联控。不断健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苏皖鲁豫交界、蒙宁陕交界、成渝等地区加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PM2.5和O3污染较重的非重点地区,切实加大治理力度。重点地区、城市加大协同减排力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共同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二)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攻坚。制定加强入河(海)排污口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将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拉条挂账,交办属地按照“一口一策”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推进分类整治。加强重点河口海湾联防联治。以湖北、四川、云南、贵州4省为重点,基本消除长江流域劣V类国控断面。紧盯江苏、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7省(市),整改“三磷”专项排查整治发现的问题。强化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和治污设施建设运行,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启动黄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汾河、湟水河、洮河、祖厉河等支流水污染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建设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研究实施一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重大工程。
推进渤海综合治理攻坚。制定渤海入海排污口监测工作要点和溯源、整治指导意见,推动环渤海三省一市“1+12”沿海城市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制定实施整治方案。重点关注海河大闸、大清河等已消除劣V类国控断面反弹问题,加大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海域劣四类水体水质改善力度,强化近岸海域海水养殖污染管控。
推进水源地保护攻坚。开展县级及以上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按照“划、立、治”的工作思路,基本完成农村“千吨万人”(日供水千吨或服务万人)水源地保护区划定,长江经济带11省(市)同步完成其他乡镇级保护区划定,深入开展“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统筹做好风险源排查和水质监测。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响应机制。
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补短板和防反弹并重,对尚未完成消除比例90%治理目标特别是治理进度严重滞后城市,通过现场检查、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督促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对已经完成消除比例90%治理目标的城市,严防黑臭问题反弹,推动继续做好“长治久清”工作。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完成“十三五”新增13万个建制村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选择技术模式,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确保有效衔接,健全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和监测监管机制。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
(三)以强化风险管控为抓手,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分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积极配合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和分析试点,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会同自然资源部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试点,指导地方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配合自然资源部完善和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机制,加强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和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的监管,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控和修复试点。
分类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继续大幅度削减进口固体废物数量,到2020年年底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深化“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推动“11+5”个试点城市和地区实施方案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强化“一废一库一品”(危险废物、尾矿库、化学品)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制定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的短板。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持续推进“清废行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方式排查问题并对2019年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强化尾矿库污染防治和风险排查治理。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开展电石法聚氯乙烯单位产品用汞量评估,推动完成行业用汞量减半目标。推进废塑料、废铅蓄电池等污染综合治理。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确保到2020年年底实现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的目标任务。
四、坚持科学治污,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遵循客观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环境问题成因机理及时空和内在演变规律研究,运用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强化科学评估和预测,科学安排任务量和时序进度,做到科学决策、科学监管、科学治理,切实提高环境治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一)加强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以污染防治攻坚战实际需求为导向,集成研究与针对性应急研究相结合,引导开发适用技术,重点推动现有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已取得的成果推广应用和实际转化。完善“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机制,发挥生态环境专家智库作用,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长江保护修复的驻点研究和技术指导。研究编制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增强技术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为地方和企业筛选出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先进适用技术,并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总结推广一批治理技术和环境服务模式,强化工程示范和规模化验证。
(二)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围绕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领域,尽快填平补齐存在空白的标准。防止标准修订过严过频或限值过高过严。对有关方面反映较强、科学性明显不够的标准,要加快评估和修订。标准修订要严格论证,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提高可预期性。对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要加强完善优化。出台标准规范后,及时发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以指导企业达标排放,并为应用自动监测数据开展长效监管执法提供支撑。
(三)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水平。组织做好国家空气、地表水、海洋监测网络的并行监测评价与衔接,坚持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公开、排名、通报、预警制度。进一步推进全国空气质量监测超级站联网,加强数据共享和汇总分析。瞄准不同季节大气污染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分析评估。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加强重污染过程预报研判和综合分析。在重点区域、O3超标城市及重点园区开展VOCs组分监测,推进建立污染源类别齐全的NOx、VOCs排放清单和覆盖关键VOCs组分的成分谱。加快推进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水生态试点监测。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建设与应用。
(四)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现代感知手段和大数据应用,增强发现问题能力,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水平。依托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加快建设生态环境“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建设生态环境综合调度平台,整合生态环境治理与管理数据信息,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调度和目标任务考核。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应用需求与平台建设研究,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稳步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数据汇聚共享和分析应用。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总结及开发应用,推进部省两级重要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建成全国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并上线运行。
五、坚持依法治污,增强污染治理措施的合法性
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规范执法行为,严格禁止“一刀切”,以法律的武器治理环境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一)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推进长江保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生物安全等领域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监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电磁环境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等领域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把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关,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规规章的后评估。加大依法行政教育培训力度,推进规范执法和依法履责。鼓励支持各地制修订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
(二)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围绕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别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等,继续组织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围绕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领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完善并落实督察整改调度、盯办、督办机制,督促被督察对象做好督察整改工作。继续制作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并督促问题整改。指导地方制定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并开展省级督察。
(三)持续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指导帮助和督促各地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秋冬季攻坚方案。对O3污染凸显的城市,开展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专项监督帮扶。对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存在困难的重点区域外城市,组织开展精准监督帮扶。以统筹强化监督为平台,整合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长江“三磷”排查整治、“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等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的现场检查,进一步压缩规模和时间,减轻基层负担。
(四)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等手段,不断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执法与监测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主观恶意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优化执法方式,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执法与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深度融合,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合理设置抽查比例和频次,大幅减少对守法记录良好企业的检查频次。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发挥热点网格“千里眼”功能,大力推广使用无人机、无人船、卫星遥感、用电量监控等智能化手段,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
(五)健全信访投诉工作机制。将信访投诉作为发现问题线索的“金矿”,积极推进来信、来访、网上投诉、“12369”热线电话、微信微博、电子邮件以及其他信访投诉渠道的统筹整合,加快打造一体化受理、分级办理的信访投诉云平台。完善信访线索转交办理工作机制,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深入挖掘信访投诉数据潜力,加强定量分析和综合研判,为政策制定等提供参考。落实《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六、坚持全面推进,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治理各项工作
统筹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风险防范、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等工作,形成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配合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和勘界定标,加快监管平台建设。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考核机制,完善生态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开展2015-2020年全国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组织对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监测和评估。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实施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与评估,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继续筹备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加快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配合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持续深化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和评估。
(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与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统筹融合、协同增效。推动各地认真落实“十三五”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推动部分地区和重点行业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统筹推进各类低碳试点示范。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积极参与和推动气候变化多边进程,组织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建设性参与和积极引导《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后续谈判。持续推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三)确保核与辐射安全。进一步强化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持续完善核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核安全治理能力。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能力建设为重点,大力提升监管技术水平。进一步深化核电厂、研究堆与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监管。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建成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推动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水平提升,推进历史遗留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治理。完成国控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健全海洋环境辐射监测管理体系。指导推动地方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化解。紧盯“一废一库一品”等高风险领域,加大隐患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清、问题清、责任清、措施清,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落实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应急值守要求,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确保快速、科学、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指导有关地方认真落实《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落实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海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继续做好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
(五)推进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损害赔偿的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推动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加快构建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保格局。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出台配套政策及统一的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进一步健全基层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扎实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制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改革方案。
(六)统筹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重点工作。胸怀“两个大局”,围绕美丽中国建设战略节点,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统筹做好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编制,科学合理设定“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推进持续打好升级版的污染防治攻坚战。
七、坚持夯实基础,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狠抓落实的政治责任,统筹谋划、多措并举,为各项工作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调度协调。各地要充分发挥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工作机制的牵头抓总和督促落实作用。通过开展预警、约谈、专项督察,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充分调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发挥主阵地作用,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重点任务举措,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认真梳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精准考核问责。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依纪依法严格问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三)严格资金管理。落实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政策要求,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较重领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加快推进重大环境治理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加大对大气、水、土壤、农村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提升建成项目效果。支持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启动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
(四)做好形势研判。紧紧围绕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组织开展常态化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及时分析研究攻坚战的影响因素和应对举措。积极开展疫情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影响分析,统筹推进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针对社会关注热点、敏感问题,扎实开展专题形势分析。强化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跟踪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不断强化宣传意识,既要会干,也要会说,既要当好指挥员、战斗员,又要当好宣传员、引导员,既要加强内宣,也要加强外宣。要充分运用例行新闻发布、新媒体矩阵等机制和平台作用,大力宣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与成效,做好政策文件宣传解读,把握时、度、效,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正能量。
(六)锤炼铁军队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着力解决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的机关党建“灯下黑”问题,推进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落实好干部标准,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注重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一线培养和考察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的意见》,开展理论武装、能力提升、问题整治、明责尽责、争创标兵行动,加快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附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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