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攻坚行动
导言:为确保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消除安全隐患,针对安全鉴定、勘察设计、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攻坚行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攻坚解决遗留问题和完成待实施项目建设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来自水利部网站消息,为确保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消除安全隐患,针对安全鉴定、勘察设计、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攻坚行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攻坚解决遗留问题和完成待实施项目建设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攻坚目标
用两年时间,攻坚解决历次规划(方案)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遗留问题,完成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和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待实施项目的建设任务,消除安全隐患。
(一)攻坚解决在建项目遗留问题。
1.2020年底前,攻坚解决不少于30%历次规划(方案)中16472座在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遗留问题。
2.2021年底前,攻坚解决不少于70%历次规划(方案)中16472座在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遗留问题。
3.2022年6月底前,攻坚解决不少于100%历次规划(方案)中16472座在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遗留问题。
(二)攻坚完成待实施项目建设任务。
1.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中待实施的3156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任务。
2.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待实施的1531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任务。
3.2022年6月底前,完成上述两个方案中全部待实施项目建设的收尾和验收工作。
二、明确责任,攻坚解决在建项目遗留问题
组织对历次规划(方案)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开展集中核查,逐库形成遗留问题清单,建立遗留问题整改台账,科学确定年度整改任务,落实整改责任,针对不同遗留问题类型和性质,分级分类完成整改。攻坚行动工作责任目标任务表见附件1。
(一)开展集中核查,摸清问题底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历次规划(方案)在建的16472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开展集中核查,逐库查明建设资金、前期工作、履约信用、建设管理、工程验收等方面存在的遗留问题,形成遗留问题清单。水利部有关司局会同流域管理机构对集中核查情况进行暗访或专项督查。
(建设司牵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水科院配合。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问题整改台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遗留问题清单,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解决挡水、泄水、放水建筑物和坝基等关键部位存在影响水库安全的遗留问题,科学确定年度攻坚解决的水库除险加固遗留问题,逐库建立遗留问题整改台账,分级逐项明确遗留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市场主体及责任人,提出遗留问题整改的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严格责任追究。遗留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见附件2。
(建设司牵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水科院配合。2020年9月底前完成)
(三)明确整改要求,分类完成遗留问题整改。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年度整改责任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整改责任,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1.建设资金遗留问题整改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资金筹措责任,逐库落实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从前期工作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的建设资金数额和到位时限,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建设资金满足除险加固要求。
2.前期工作遗留问题整改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逐级落实前期工作遗留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责任,逐库提出勘察设计、审查审批等方面遗留问题的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确保设计方案满足除险加固要求。
3.建设管理遗留问题整改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分建设管理遗留问题的类型和性质,按照项目法人和市场主体的合同责任,将遗留问题划分到相应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和工作要求,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完成除险加固总体目标任务。
(建设司牵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水科院配合。2022年6月底前完成,遗留问题较少、待实施任务较少、具备条件的省份可提前完成年度攻坚目标任务)
三、盯紧关键环节,攻坚完成待实施项目建设任务
对已列入实施方案的待实施项目,逐库组织安全鉴定,限期完成设计方案编制及审批,盯紧项目法人建设管理首要责任,狠抓地方建设资金和工程验收管理,严格质量安全责任和市场主体责任监管,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按期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待实施项目攻坚责任清单格式见附件3。
(一)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找准水库病险隐患。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待实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明确2020年完成安全鉴定的水库数量、清单和完成时限,并在规定时限内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审定安全鉴定报告书,完成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查清查准挡水、泄水、放水建筑物及坝基等关键部位的病险问题。
(运管司牵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大坝中心配合。灾后薄弱环节和提升工程项目分别于2020年8月底前和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设计质量管理,及时完成方案审批。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全鉴定核查意见,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除险加固设计及审批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设计报告的水库数量、清单和完成时限,严格设计方案按质按量及时审批,加强责任监管。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逐库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方案,限时完成审批。
(建设司牵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水规总院配合。灾后薄弱环节和提升工程项目分别于2020年9月底前和2021年7月底前完成)
(三)突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结合本地资金筹集实际、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完成项目数量,合理安排除险加固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项目法人、市场主体等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建设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市县创新建管模式,规范和强化项目法人组建,择优选择市场主体,督促项目法人严格建设合同、质量安全、建设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过程管控和责任监管,严格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肃责任追究,按年度完成除险加固项目的建设目标任务。
(建设司牵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水科院配合。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四)确保地方资金到位,完成除险加固目标任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攻坚目标,明确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地方各级资金筹措责任,做好项目建设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管,多渠道筹资融资,确保地方建设资金到位,完成除险加固目标任务。
(建设司牵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务司、流域管理机构配合。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四、攻坚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树立忧患意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攻坚行动作为补短板、强监管的中心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地方负责的原则,构建组织有力、协调顺畅、联动高效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坚决打赢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攻坚战。
水利部对攻坚行动进行总体部署,建立从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到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攻坚组织体系,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人。有关司局会同流域管理机构对攻坚行动全过程监督指导,督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坚决完成各项攻坚目标任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履行小型水库属地安全风险防控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亲自抓,促落实;要组建攻坚行动专班,制定省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细化攻坚目标任务,并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和落实,明确责任人,压实责任。要采取清单管理、暗访、挂牌督办、驻地督办等措施,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序推进攻坚行动。对在建项目遗留问题,逐库逐项落实问题整改责任,采取有效有力措施,联合相关部门推进攻坚问题全部整改清零;对待实施项目建设,落实建设管理责任,逐库按期完成安全鉴定、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工作,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省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于6月10日前报水利部并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建设司牵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水科院配合。2022年6月底前结束)
(二)建立督办会商机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期完成遗留问题整改和待实施项目建设任务均列为重难点责任问题,实施月度督办会商,对月度督办会商未解决的问题实施驻地督办,完成一项销号一项。每月5日前通过水库除险加固信息管理系统逐库填报攻坚信息。向水利部和所属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攻坚行动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4。
流域管理机构按流域管辖范围组织对重难点责任问题进行季度督办会商,对季度督办会商未解决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指导问题整改到位,报送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季度报告。
水利部建立攻坚行动督办会商机制,协调解决重难点责任问题,强化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推动攻坚行动有序开展。
(建设司牵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机关相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水科院配合。2022年6月底前结束)
(三)严格主体责任监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攻坚主体责任不落实和未按期完成攻坚阶段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市场主体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并定期向水利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水利部将采取暗访、稽察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攻坚主体责任不落实、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市场主体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社会监督,在显著位置公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攻坚项目名称、内容及年度目标任务,以及攻坚的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和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攻坚行动实施情况监督。
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实施督查激励措施的范畴,作为激励约束的重要因素。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结果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攻坚目标完成情况责任追究及激励约束标准见附件5。
(监督司牵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机关相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配合。2022年6月底前结束)
联 系 人:赵建波
联系电话:010-63203410
电子邮箱:jssjjc@mw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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