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导言: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需求、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坚持政府兜底与多元供给相结合、扶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统筹多方资源,明确各方职责,补齐短板弱项,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需求、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坚持政府兜底与多元供给相结合、扶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统筹多方资源,明确各方职责,补齐短板弱项,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条例》分为总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5条。
《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
《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细化了工作程序。强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同时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落实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条例》坚持以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为导向,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精准推进。一是把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作为工作重点。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又注重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对于机构养老,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对于医养结合,注重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加强衔接配合。二是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对养老机构依法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明确了责任。三是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农村养老中的职责,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改善敬老院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确保应养尽养;鼓励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条例》坚持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并重,推动养老服务增加供给、提质增效。一方面,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从资金扶持、税费减免、慈善公益、人才保障、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另一方面,从部门监管、标准体系、质量评估、投诉处理、人员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推动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条例》强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其他省立法经验,对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照规定移交以及养老服务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量化了处罚标准;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设定了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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