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
导言:鼓励各地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联合有关部门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在岗工作人员临时岗位补贴。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场地租金或者给予临时补贴。对疫情期间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租金的设施场地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享受以下相应优惠政策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5.《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6.《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7.《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8.《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养老服务机构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
鼓励各地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联合有关部门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在岗工作人员临时岗位补贴。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场地租金或者给予临时补贴。对疫情期间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租金的设施场地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对参保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服务机构,协调保险公司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对接,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者缓缴保险费。
标签 :
相关网文
一周新闻资讯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