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
林办发〔202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责,扎实有序做好新修订森林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新修订森林法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对原森林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新修订森林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从学习培训、宣传解读、规章制度、执法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确保新修订森林法得到贯彻实施。
二、开展宣传培训,准确把握立法精神
正确理解、把握新修订森林法的立法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全面贯彻实施的前提。我局将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绿色大讲堂,在《中国绿色时报》等媒体刊发系列解读文章,配合立法机关做好释义编写等一系列活动,对新修订森林法进行宣传。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将新修订森林法列入普法教育的重点,采取专题学习、举办培训班和专等题讲座形式,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学习培训,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林草干部职工准确把握今后工作的方向和准则,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对林业经营者、林农的培训,增强其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并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教育、新闻、学校等单位的配合,结合植树节等节点,推动新修订森林法等法律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森林、造林绿化的意识。
三、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法律顺利实施
本次森林法修订是一次系统、全面修改,无论在章节结构还是基本制度上都有重大调整,原有的配套制度会出现与新修订森林法不一致等情况。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凡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都应纳入清理范围。主要内容违反新修订森林法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新修订森林法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要以此次清理为契机,理顺制度关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我局已经开始启动森林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地方性配套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制修订,争取将地方配套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列入立法计划,上下联动,共同推动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在全面清理的同时,还应当加紧对新修订森林法明确要求制定的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开展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需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面积和蓄积量基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等的制定工作,并在制定过程中做好与国家层面有关规定的衔接。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监督检查
新修订森林法实施后,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进行调整。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提前安排,周密部署,确保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一是对新修订森林法未保留的原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审批。新修订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审批、出口限制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审批,实施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告宣传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相关审批申请。取消木材运输许可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木材,应当按照新修订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调查处理、给予行政处罚。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是对新修订森林法调整审批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修改行政许可公告,并予以公开。新修订森林法调整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再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三是已实行委托审批且行政许可项目及审批机关未发生变化的,原委托行为继续有效。
五、提升监管效能,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新修订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林长制;赋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明确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改进监管方式,以“十四五”规划为契机,结合新修订森林法的实施,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促进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重视,打造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同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合理运用森林法赋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查手段,破解监管实践难题,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的保护监管职责。我局将加强宏观调控,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通过考核省级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发展目标,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六、加强执法力量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新修订森林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并有权采取包括查封、扣押在内的措施。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的要求,积极推动木材检查、森林植物检疫、林木种苗等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整合,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同时,森林公安长期以来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法的修订兼顾林业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和队伍现实基础,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明确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行使毁坏林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木材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谋划,自身执法力量能够承担起行政执法任务的,也可以不由公安机关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