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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网贷监管细则要求电子数据存证 选择专业可靠的平台是关键

2017/7/14 10:07:00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一纲领性的文件对P2P平台数据存证的合规化提出了明确的标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一纲领性的文件对P2P平台数据存证的合规化提出了明确的标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
    此后,厦门、广东、上海、深圳、北京等地陆续推出了针对各地的网贷细则,纷纷提出了“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电子数据存证”的条款。
    为什么要存证?源于法律对证据的真实性要求
    为什么上至国家下至地方的网贷监管细则,同时要求进行电子数据存证?这是由电子数据的特性和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决定的。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定义和类型做了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这些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虚拟的电子数据,与传统的白纸黑字的证据(书证、物证等)不一样,有着“易变、易改无痕、不易固化归档和呈现”的天然属性。如果不及时保全,事后再想去取证的时候,就会存在“被篡改、被灭失”等种种风险。
    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证据的要求是“相对固定的、没有被篡改的、能在法庭上直观呈现并能卷宗归档的”。此外,在法律上,一个证据有没有效力,能不能起到证明事实的作用,取决于它是否具有“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电子数据的虚拟性,决定了电子数据必须借助特定的方式固定下来,并确保它的真实性,才能更好地满足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客观、中立的第三方存证,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存在第三方安全吗?选择专业的平台和方式是关键
    人人聚财创始人兼CEO许建文表示,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就必须对电子合同进行第三方存证存管,存证之后才能符合法律上对电子证据的要求。
    “监管层要求各平台落实这一项,也是希望能够把合同变成合规证据,为后续纠纷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提供帮助”,许建文表示。
    关于电子合同存证的解决方案,目前行业主要有几类:CA(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电子数据存证。其中,CA和电子数据存证,因为司法效力高,是网贷平台的主流选择。
    电子数据存证的原理是从数据产生的那一刻就开始存证,存的是原始证据,在法律上,“原件证据”的效力远远大于“传来证据”。此外,存下来的电子数据,如何传输,如何存储,最后如何取得,以及在这些过程中是否能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都是非常关键的。没有真实性,电子合同存证只能是纸上谈兵,起不到网贷监管机构和平台所希望的“保障投资人权益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的作用。
    对于一小部分平台担忧的数据泄露问题,网贷业内人士认为“选择品牌影响力大,公信力强的第三方平台是关键。这些平台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积累,已经非常专业,通过前沿技术,可确保数据在传输、存储、取得全过程中的私密性和安全性。他们只负责存证,无法接触所存证的数据,能更好地保障信息安全”。
    同时,也有法律人士指出,“一般平台和第三方存证机构要进行存证合作时,都会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这是起码的商业准则,第三方存证机构既没有动机也没有必要去做泄露信息的事情。
    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电子数据存证 不能因噎废食
    网贷平台借助第三方存证,这本身是行业合规的创新举措,如果仅仅因为有数据泄露的风险而放弃,笔者认为,这无疑是因噎废食。
    对此,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也认为,网贷机构应站在行业长效规范机制建设层面,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电子存证业务。“电子存证的发展,有利于完善投资人权益保护,也有助于平台加强贷后管理,比如线上仲裁的快速对接”。
    对于数据保密和客户信息安全的顾虑,汪鹏飞指出,可从两个层面予以解决。
    其一,法律制度层面:网贷机构与合作的电子存证企业,应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制定涉及数据信息安全的条款。
    其二,信息技术层面:网贷机构应积极探索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电子存证业务的应用,用技术手段解读数据恶意窃取和泄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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